第一条 为规范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基金会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基金会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每年至少应当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一次。
第六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七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基金会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会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一条 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基金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秘书处负责统筹日常信息、重大项目、重大事件以及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事宜。
(一)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秘书长可以在其工作范围内代表基金会对外发布信息;涉及基金会重大问题的对外发布事项,由理事会专门讨论决定。
(二)秘书处各内设机构应当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三)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之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基金会信息按照内部分工和管理流程进行公开。具体流程如下:
(一)依据信息类别由主管部门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其他相关部门会签;
(二)由拟稿部门填写《信息发布审批单》报请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的其他人员审签,重大事件信息由秘书长报请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批通过;
(三)经秘书长审签后将发布稿件交由专门负责信息发布人员进行发布;
(四)将《信息发布审批单》及发布稿交综合管理部存档。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