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维护基金会财产安全;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合理编制预算并严格执行;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加强财务核算,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且资金的使用符合章程及捐赠者的意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财务人员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财务管理部(以下简称财务管理部)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能是:
(一)建立建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负责会计核算及报表编制,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
(二)合理编制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实施管理和控制;
(三)合理使用和安排基金会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负责基金会资产价值管理工作;
(五)负责税务管理工作,开展纳税申报、缴纳及清算等工作;
(六)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经济决策,协助开展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
第五条 财务管理部根据基金会业务需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办事。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所有收入、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年度收支预算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遵循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注重实效、量入为出、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七条 预算(含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每年12月底前根据基金会次年的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安排,结合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收支预算草案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草案,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核,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年度预算以内的管理费用开支由基金会秘书处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批后支付。超年度预算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费用开支经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后支付;超年度预算10万元以上的大额费用开支,须经理事会审批后执行。理事长、秘书长费用开支互为审批签字人。
第九条 列入基金会年度预算的投资项目、对外资助项目,单笔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单笔项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审批。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各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予以检查,及时纠偏。因工作计划、项目内容有较大调整的,应当通过预算调整程序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年终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分析结果报理事会。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收入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各项收入由基金会秘书处综合管理部(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统筹管理,并按照收入来源和渠道建立管理台账;财务管理部按规定开展核算、开具捐赠发票或其它票据。
第十三条 接收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到帐金额确认捐赠收入;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并在完成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后方能确认捐赠收入。捐赠方在向基金会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第十四条 基金会依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对可支配资产进行合理规划和运用,在保证资金安全及必要流动性的前提下,努力提升资产管理水平,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各项支出贯彻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各项支出的范围、标准应当严格执行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以及管理费用支出标准,应当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财政、税务有关票据使用的规定,按规定购买、使用和开具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妥善保管各类票据。
第五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成本费用支出分为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各项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履行规定的财务报销手续,报销票据要求俱全且合理合法。
第十九条 业务成本,是指基金会为实现使命及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时发生的各项耗费。业务成本按项目及费用性质分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开展公益项目前应当制订项目的资助标准,以及该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行成本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薪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资产使用费等。基金会应当本着节约、适度的原则,按照经审批的年度预算控制各项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中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项目支出与行政支出等各项成本费用。某项支出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应当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计算依据,将该项支出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业务及费用项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可随时转换为现金的有价证券。基金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流程,确保货币资金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库存现金管理
(一)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二)不得坐支现金,收到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银行帐户,严格执行现金收支“两条线”,加强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和监控,禁止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和资金账外循环,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三)认真做好现金的管理工作,日记帐须做到日清月结,并保证库存现金与帐面金额相符。
(四)出纳应当每日对现金进行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会计人员应当对现金盘点进行监督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现金账实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基金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财务人员应当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及时处理。
第七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物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物资财产,包括捐赠物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等。
(一)捐赠物资,是指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财产以及用接收捐赠的项目资金采购的捐赠物资。
(二)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开展业务活动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
(三)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内、末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其他有形资产,包括办公用品、印刷品等。
第二十八条 综合管理部为实物资产实物归口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为实物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实物资产应当及时建帐入帐,专人管理,财务监督、核算;处置方式合法、合规,物资使用符合基金会章程,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实物资产的购置。购置实物资产时,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综合管理部审核,经秘书长审批后,由综合管理部统筹采购。财务管理部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支付款项。
第三十条 捐赠物资价值认定。捐赠人提供了合法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原则上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捐赠人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或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按照财务、审计部门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公允价值予以认定。
第三十一条 实物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综合管理部应当规范捐赠物资接收、入库、出库及发放等管理流程和台账,确保捐赠物资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物资捐赠及时有效。同时需保存所有捐赠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二)综合管理部应当明确固定资产分类及配置标准,规范固定资产购建、验收、领用、维修等业务流程和审批程序,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建卡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质量。
(三)基金会实物资产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保管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各部门内共用或专人使用的实物资产,部门内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检查、监督,及时报告资产异常情况,因非正常使用损坏或遗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综合管理部应会同财务管理部定期清查盘点基金会的财产物资,做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三十二条 实物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基金会实物资产进行转移、捐赠、报废、丢失、出售、出租、抵押和投资等处置的管理。
实物资产处置时,责任部门应向综合管理部提出处置申请,说明处置的原因及方案;经综合管理部审核后,上报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批。
达到使用年限并已提足折旧的实物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报废残值交由财务管理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对于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物品,按低值易耗品进行财务核算,比照固定资产相关流程进行实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等其它资产的管理参照实物资产的管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财务核算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以记录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事项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核算。
第三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严格按照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构成。
第三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应当结合基金会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报秘书长和理事会,为其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九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和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各项经济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四十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监事、税务、审计、监察和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监督。
第十章 财务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财务信息是捐赠人、理事会、管理者和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产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公开是基金会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定期在基金会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信息,提供及时、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以内”包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