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票据,是指基金会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捐赠票据形式包括纸质捐赠票据、电子捐赠票据等。电子捐赠票据是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具有与纸质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捐赠人对外捐赠的有效凭证,是财政部门等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内容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等。

  第六条  基金会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第七条  因捐赠人放弃接受捐赠票据或者捐赠人匿名导致开票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全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作为捐赠收入,且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收入,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

  (六)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其他第三方的;

  (七)接受的捐赠不具有公益性的;

  (八)基金会形成的交换交易收入;

  (九)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捐赠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本办法规定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捐赠票据应据实开具。因故须重新开具的,应按要求先将已开具票据进行作废后,据实另行开具。

  第十三条  捐赠电子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不得将捐赠电子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互相串用。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指定专人设置管理台账,负责捐赠票据的领用、使用、保管、作废、核销等,并定期对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核对、报送和审查等。应妥善保管相关Ukey,保证电子捐赠票据的生成、传输、存储安全、可靠,防止重复入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