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票据,是指基金会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捐赠票据形式包括纸质捐赠票据、电子捐赠票据等。电子捐赠票据是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具有与纸质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捐赠人对外捐赠的有效凭证,是财政部门等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内容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等。
第六条 基金会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第七条 因捐赠人放弃接受捐赠票据或者捐赠人匿名导致开票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全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作为捐赠收入,且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收入,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
(六)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其他第三方的;
(七)接受的捐赠不具有公益性的;
(八)基金会形成的交换交易收入;
(九)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捐赠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本办法规定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捐赠票据应据实开具。因故须重新开具的,应按要求先将已开具票据进行作废后,据实另行开具。
第十三条 捐赠电子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不得将捐赠电子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互相串用。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指定专人设置管理台账,负责捐赠票据的领用、使用、保管、作废、核销等,并定期对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核对、报送和审查等。应妥善保管相关Ukey,保证电子捐赠票据的生成、传输、存储安全、可靠,防止重复入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