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 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关键管理人、理事及监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捐赠人,是指近三年内向基金会捐赠总额超过基金会当年捐赠总额10%以上的捐赠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基金会的关联法人:

  (一)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

  (二)基金会设立、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组织;

  (三)由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组织;

  (四)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组织。

  第六条 基金会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基金会的关键管理人员:理事、监事、专项基金的负责人;

  (二)基金会的主要自然人捐赠人;

  (三)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向关联方出资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二)关联方向基金会提供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三)提供或接受捐赠;

  (四)有偿代理、租赁;

  (五)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或其他形式);

  (六)共同投资;

  (七)许可协议;

  (八)基金会委托关联方提供保值增值业务;

  (九)代表基金会或由基金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十一)其他应被认定的关联交易。

  第八条 本办法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由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关联自然人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为关联自然人规范发放薪酬福利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九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下关联交易事项需提请理事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出席的无关联关系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标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2.理事会认为其他应由理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除符合上述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其他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基金会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并由秘书处定期报理事会知悉:

  1.基金会接受关联方捐赠;

  2.基金会向关联方出资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3.基金会向关联方采购有偿劳务;

  4.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的有偿出租或承租;

  5.基金会委托关联方提供保值增值业务;

  6.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或其他形式);

  7.其他不被理事会认定为需要由理事会决策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方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基金会应当定期进行关联方交易和往来财务核对,保证关联交易数据准确。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与关联方发生重大交易或资金往来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事由和金额。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当在交易发生后30日内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三)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及时将关联信息发布在基金会官网等平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确提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六条 关联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