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工作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基金会秘书处)党的建设,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政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的意见》和《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党支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基金会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中的所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章  党支部设置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在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总部党委和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以下简称民政部综合党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党建工作。基金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除按要求参加民政部综合党委统一组织开展的组织生活外,还需参加三峡集团总部党委统一组织开展的组织生活。

  第三章  党支部职责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保证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有序落实,围绕基金会秘书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先进文化,创造一流业绩。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基金会秘书处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基金会秘书处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党员每年参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集中学习以及党内其他集中学习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严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提前2个月向三峡集团总部党委提出换届申请,并向民政部综合党委报告。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委员会经三峡集团总部党委批准同意后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选出的党支部委员和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报三峡集团总部党委和民政部综合党委备案或批准。

  党支部委员会换届程序和要求参照《三峡集团党支部换届工作指导书》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党员秘书长担任。经三峡集团总部党委批准也可以由基金会秘书处其他党员负责人担任。

  党支部书记主持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的全面工作,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三峡集团总部党委和民政部综合党委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党支部组织委员主要负责支部换届、组织生活开展、发展党员、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费收缴使用等工作;宣传委员主要负责支部宣传、教育及思想政治工作;支部纪检委员主要负责对党支部和党员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其他委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任务分工抓好党支部相关工作。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应当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党内培训。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第五章 党支部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六章  党支部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应当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开展党建和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按时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工作和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三会一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主题党日时间长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与“三会一课”结合起来开展,关键确保质量。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或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适时开展),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按要求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民主评议党员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第二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应结合日常工作实际,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按照规定做好支部组织生活台账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基金会秘书处党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