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2024年03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防范采购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活动,是指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外委或自营)等方式,选择和确定工程施工、货物或服务项目中标人(成交人)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采购活动不包括基金会为达成公益目的对项目捐赠方进行的资助活动。此类活动依据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基金会的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的采购活动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的采购活动实行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管理。基金会充分利用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电子采购平台实施采购活动。

  第二章  采购方式与条件

  第六条  基金会采购工程施工、货物和服务,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服务和货物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并从评审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询价是指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从评审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外委)。单一来源采购(外委)是指从三峡集团以外的某一特定供货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采购(自营)。单一来源采购(自营)是指直接向三峡集团子公司采购其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的项目。

  (七)基金会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基金会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及其供应情况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以下简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四)基金会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合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重新招标未能成功的;

  (二)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项目,重新招标未能成功的;

  (二)非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项目,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第十一条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外委)方式采购:

  (一)因需要采用特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四)按照国家、地方政府要求或者受到行业限制,或涉及保密要求,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十二条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属于基金会关联方三峡集团全资、控股公司职责定位范围内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自营)方式采购。

  涉及关联交易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通过“三峡e购”电子商城采购的,参照三峡集团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采购计划和立项

  第十四条  采购计划的编制

  采购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年度调整计划和紧急计划等三类。

  (一)年度计划。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工作安排,在每年四季度完成下一年度采购计划的编制。

  (二)年度调整计划。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的变化情况,在年中完成本年度采购调整计划的编制。

  (三)紧急计划。基金会秘书处对突发、紧急项目,应申报紧急计划。

  第十五条  采购计划的审批

  采购计划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方式、采购内容、采购数量、交货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

  年度计划、年度调整计划及紧急计划,经基金会领导审核后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采购立项的审批

  项目立项内容包括采购事项审批情况、采购范围、估算金额、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要求、评审方法、拟邀请的潜在供应商名单、采购代理机构、时间安排等。

  (一)采购计划获得审批后,基金会秘书处采购项目执行部门启动采购工作时应申报立项,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紧急计划、立项可合并申报,按有关规定履行采购紧急计划编制和审批程序。涉及抢险救灾、设备和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可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申报采购计划、立项,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采购实施

  第十七条  采购组织形式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由基金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二)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一)采购文件由采购项目执行部门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内容应包括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程序、评审方法、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报价构成及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等。采购文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采购项目执行部门在编制采购文件前,应充分了解行情,做好市场调查及项目的技术经济分析,合理设置标段和投标人(供应商)资格条件。重大项目的采购文件在审批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组织前置审查。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大纲的编制与审批

  (一)评审工作大纲是对评审工作的整体安排和具体规定。评审工作大纲包括评审依据与原则、评审小组组建方案及其职责、评审程序与时间安排、评审方法、评审工作保密规定等。评审工作大纲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评审方法包括最低报价法、综合评分法、协商定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基金会制度允许的其他方法。竞争性谈判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性、市场竞争情况,选用最低报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询价应采用最低报价法;单一来源采购(外委或自营)应采用协商定价法。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评标程序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按照评标工作大纲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项目执行部门代表和有关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从三峡集团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专家中随机抽取。

  (二)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标,评标完成后,应提交附有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评标报告。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程序

  (一)基金会秘书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评审工作大纲的规定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采购项目执行部门代表和有关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可邀请三峡集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二)评审小组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评审工作大纲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后,评审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评审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评审小组按照评审工作大纲确定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在谈判中,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评审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询价采购的评审程序

  (一)基金会秘书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评审工作大纲的规定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采购项目执行部门代表和有关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可邀请三峡集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二)评审小组按照询价文件、评审工作大纲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后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形成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外委或自营)的评审程序

  (一)基金会秘书处按照评审工作大纲的规定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采购项目执行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可邀请三峡集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二)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评审工作大纲规定的程序、标准、方法和市场调查情况对供应商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评审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与供应商确定最终报价,并形成评审报告。

  第五章  采购决策

  第二十四条  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应符合的条件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确定的中标供应商应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竞争性谈判项目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照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或者按照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

  (三)询价项目应按照响应文件满足采购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遵循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价格合理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成交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采购立项金额。

  第二十五条  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报告包括主要评审谈判情况、供应商评审结果排序、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拟成交价格等内容,经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 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或基金会秘书处应向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决标意见、评审报告、投标文件等与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谈判及合同签订,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代替招标。

  第二十九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金会有关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第三十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须遵守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根据相关规定,基金会秘书处应邀请三峡集团相关部门派出监督专家对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监督项目开标及监督评审会议等。

  第三十二条  采购资料归档和保管工作,按照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