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2024年03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及《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公益捐赠项目,包括捐赠人有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并符合章程宗旨的公益捐赠项目,以及非定向捐赠、由基金会自主制定的公益捐赠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符合基金会宗旨。

  (二)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

  (三)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

  (四)坚持依法合规。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负责审批项目立项、实施及基金会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决定项目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秘书处负责汇总、编制、调整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负责项目立项申请、实施审核、组织实施、项目监督、验收及后评价。

  第六条  接受捐赠的机构原则上为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接受基金会管理和监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等工作,确保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一节  项目立项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项目立项由秘书处负责申报,费用在基金会列支。适用于专项基金捐赠范围的项目,费用可以从专项基金列支:

  (一)金沙江水电基金项目,费用在金沙江水电基金列支。金沙江水电基金是用于三峡集团金沙江下游水电站移民帮扶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基金,适用范围包括三峡集团金沙江下游水电站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安置区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的市(州)、区(县)以及生态环境影响区。

  (二)长江大保护专项资金公益项目,费用在长江大保护专项基金列支。长江大保护专项基金是用于三峡集团共抓长江大保护工作的专项基金,适用范围包括长江经济带沿线11省市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等。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背景;

  (二)项目实施的内容和意义;

  (三)项目可行性;

  (四)项目实施方式和主体;

  (五)项目资金预算以及列支渠道;

  (六)项目预期成果;

  (七)项目进度安排;

  (八)申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视同已完成立项审批。秘书处实施前应当将项目建议书上传至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十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且在年度预备费列支的项目,由秘书处发起立项程序,按照项目实施审批权限履行立项审批程序;未列入年度计划且超过年度预算总额的项目,确需立项的,可以在当年下半年进行一次调整,报理事会审批后,列入年度计划。

  第二节  项目实施审批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之前,秘书处应当填报项目实施审批表(见附件2),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审批权限如下:

  (一)列入年度预算(含预备费列支)的项目,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秘书处审核后由理事会审批。

  (二)超过年度预算总额的项目,由理事会审批。

  (三)在年度预算总额内的应急捐赠项目,由理事长审批,事后按程序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当以基金会名义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捐赠协议,确定实施方案,约定实施内容、预期目标、进度安排、付款条件、各方权责以及违约责任等,捐赠协议作为拨付资金、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以及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因受境外部分国家法律法规等限制性因素,无法签订捐赠协议的海外履行社会责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提供援助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及时跟踪掌握项目的实施进展,定期检查督促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当明确项目监管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必要时,基金会可以派出项目组驻点管理,检查监督项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监督项目实施机构的工作成效,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捐赠协议,确保项目资金使用依法合规,及时向秘书处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负责项目的自查验收以及验收材料准备,配合秘书处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项目需变更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说明项目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和完成时间,经秘书处审核、理事长审批并就变更内容签订捐赠补充协议后实施;涉及变更实施单位、调增资金额度、改变项目主要内容的,应当重新履行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实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者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三节  项目验收与后评价

  第十九条  对于直接捐赠资金由实施单位组织统筹使用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捐赠协议约定,告知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不必进行项目验收。对于明确具体实施内容且由项目实施单位专项管理的项目,应当履行项目验收管理流程。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的两个月内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完成自查验收报告及所需上报的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总结报告、资金使用报告以及凭证、明细等,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提请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组织项目验收。对于符合捐赠人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的项目,也可以由捐赠人直接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应当以捐赠协议为依据(未能签订捐赠协议的项目应当按实施方案提供项目实施证明材料作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复验、不通过验收。

  (一)通过验收。按照捐赠协议规定完成项目,达到捐赠协议约定的成效,捐赠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二)复验。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或者目标任务完成不足,但原因难以确定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项目,应当重新审议。复验的项目,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成。

  (三)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

  1. 未达到捐赠协议规定的主要指标;

  2.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 未经项目责任单位批准,擅自修改项目目标、内容、实施方案等;

  4. 超过捐赠协议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并事先未作出说明。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在接到通知后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关工作,完善文件资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二次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则验收结论为“不通过”,不予以拨付项目尾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提交协议要求的过程及阶段成果文件、项目总结报告、成果(技术)报告、数据、图纸、图标、音像制品、实物等项目文件,并根据验收意见对项目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完善,报秘书处归档。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捐赠资金额度较大、影响面较广或者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在投入使用后三年内,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现场调研等方式对项目取得的成效与社会影响力开展项目后评价。对于符合捐赠人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的项目,也可以由捐赠人直接组织项目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实施及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编制项目执行预算,纳入项目实施审批表和项目捐赠协议,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方式根据项目性质分为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两类。采用分期拨付的,首笔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资金的70%,在项目实施审批通过后拨付,尾款待项目验收通过、报理事长审批后拨付。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付款条件、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后,按照项目实施合同及时向基金会提出继续使用申请或者退回原捐赠账户。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应当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捐赠协议和接受捐赠机构的相关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实施方案约定的实施内容使用资金,不得随意改变项目资金用途、提高或者削减核定预算开支标准以及随意扩大、缩小项目规模。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财务报销结算手续,严禁虚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第三十条  捐赠资金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乡村振兴等政策性帮扶项目捐赠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利用信息系统等对项目计划、预算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管理,持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到项目可查询、可统计、可追溯、可展示。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捐赠人的监督检查和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秘书处应当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项目责任单位收回资金,终止与其合作;涉嫌违纪违规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二)资金拨付六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的;

  (三)项目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改变项目实施方案的;

  (五)项目未按捐赠协议内容实施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项目立项审批表

  2.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项目实施审批表

  3.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项目验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