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沙江水电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金沙江下游水电站移民帮扶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由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集团)及其下属单位筹集,捐赠至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委托基金会运作,用于金沙江下游水电站移民帮扶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是基金会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专项基金来源、适用范围
第四条 三峡集团根据金沙江下游水电站移民帮扶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确定专项基金规模,筹集资金捐赠至基金会。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五条 专项基金服务于金沙江下游水电移民帮扶和生态环境保护。其中移民帮扶资金用于移民生产发展扶持和生活困难帮扶,主要投向产业扶持、民生保障、爱心帮扶、能力提升和和谐库区等五大类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用于水电站影响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相关生态环境问题研究,主要投向环境监测、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陆生植物保护、重点研究专项、宣传培训及合作交流等六大类项目。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运作专项基金,审批专项基金年度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决定专项基金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合同签订、资金拨付、项目实施、验收及后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可以自行实施项目,也可以将专项基金捐赠给地方政府等第三方(以下统称项目实施单位)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捐赠协议约定,接受基金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合法合规推进项目建设,实现项目预期目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开设专项基金资金账户,独立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年度预算控制使用,不得超预算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纳入项目实施审批表和项目实施合同书或者捐赠协议,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依据理事会审批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接受国家税务、审计、监察、会计和民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项目年度计划、资金安排、项目完成情况等应当通报三峡集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基金会收回资金,终止与其合作;涉及违法违纪的,从严查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二)资金拨付六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的;
(三)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完成的;
(四)未经批准改变项目实施方案的;
(五)项目未按捐赠协议内容实施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管理规定的。
第六章 基金的终止及撤销
第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理整顿,若专项基金长期不开展活动或者管理不善,基金会应当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若专项基金终止,基金会应当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三峡集团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基金使命已完成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捐赠款的使用或者其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或者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终止,应当予以撤销。撤销前应当在基金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专项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原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者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以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在基金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