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024年03月25日
第一条 为确保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长履行好基金会《章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规范理事长办公会议事决策机制,根据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基金会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由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其他人员可以列席。理事长不能出席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理事长可以随时决定召开。
第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提请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二)研究理事长代表基金会签署的重要文件;
(三)研究决定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决定的有关事项;
(四)听取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报告,布置基金会重点工作;
(五)研究决定理事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题一般应提前3日征集,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确定。
第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会议材料准备等会务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各部门应当及时、完整、全面地为理事长办公会提供会议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理事长办公会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处负责起草,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签发,必要时可发各位理事、监事。
第八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定事项由秘书处负责组织落实。
第九条 理事长办公会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由秘书处负责保管并按规定定期移送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档案中心存档。
第十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